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作用。《决定》对检察改革规定了一系列任务,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一)《监察法》改革
2018 年是中国检察制度面临严峻挑战的一年。严峻挑战既来自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任务,更来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职能调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的职能调整,主要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监察权与刑事司法权如何衔接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一府两院”制度将被“一府一委两院”制度所取代,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将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此同时,各级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监察权”,将本级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并将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作为调查和处置的对象,这既包括对全部公职人员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涵盖了对这些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因此,监察委员会就拥有了针对公职人员的广泛监察权,这将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带来极大冲击。
《监察法》的改革使得控辩双方实现真正的平等。
(二)《新刑诉法》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监督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支撑,这会导致诉讼监督进一步软化和弱化,致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彻底将监察委员会排除在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之外。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如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给检察机关保留了一小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立法要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总体划转的前提下,给检察机关保留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以便为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撑,激发检察制度活力。而且,检察机关查处这部分案件具有职能便利,有利于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这一保留与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很好的配合和补充。
二、检察职能的转变
(一)侦查权的转变:
1.检察院侦查权“一留一删”
2.对公安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权
3.对监察委的补充侦查权
(二)诉讼职能的扩充
1.对认罪认罚的告知义务和量刑建议
2.对犯罪嫌疑人重大立功情形不起诉的决定
3.检察院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4.对缺席审判提起公诉
(一)侦查权的转变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第11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就意味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为了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作出了调整。除涉及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之外,还涉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速裁程序入法等方面内容。
《监察法》第45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设立监察机关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变为
位于中间环节的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
1.检察院侦查权“一留一删”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该规定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侦查权“一留一删”。
2.对公安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权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监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还保留有自行补充侦查权。
(三)诉讼职能的扩充
1.对认罪认罚的告知义务和量刑建议
2018年《刑事诉讼法》173条 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规定了对认罪认罚的告知义务。
2018年《刑事诉讼法》176条 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规定了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2.对犯罪嫌疑人重大立功情形不起诉的决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3.检察院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4.对缺席审判提起公诉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主讲人:王世云律师
王世云,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土研究生导师。云南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与申请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及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云南律师协会妇女及未成年人保护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人才库成员;云南省涉法涉诉专家库成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昆明市实习律师指导律师;官渡区司法局授予2016年度优秀律师;2017年度中共昆明市官渡区委评为优秀人才;2017年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十佳律师。团队业务范围:PPP项目;刑事辩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农村自治组织专项法律服务;对民事、刑事复杂疑难案件的把控和处理。
王世云律师联系电话及微信号:139876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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