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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传法律讲堂第三期:浅谈办理刑事案件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1-31 16:12:13

罗伯斯庇尔曾说:“罪恶屠杀无辜以保卫战利品,而无辜者尽其所能与罪恶的企图抗争。”智慧和勇敢,是律师的双翅,为捍卫正义,只有同时兼备,才能自由翱翔于法庭的天地!

典传法律讲堂第三期:浅谈办理刑事案件心得体会

刑事案件办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分为7个阶段:

1、刑事案件委托洽谈阶段;

2、侦察机关初步侦查阶段;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

4、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阶段;

5、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两次补充侦查阶段);

6、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7、辩护人领取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阶段。

一、刑事案件委托洽谈阶段:

1、是不是直系亲属关系?

2、是否是成年人?

3、与本案有没有关系(是否同案犯)?

二、侦察机关初步侦查阶段:

1、熟练运用时间。

2、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交手续。

3、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

(1)表明律师身份;(2)询问清楚犯罪嫌疑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否同案犯);(3)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年龄;(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接收法律咨询并对其讲解;(5)两个注意,首先,注意帮助家属带话给犯罪嫌疑人,第二,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带话给家属。(6)委托人或家属向律师了解案情。

4、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5、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6、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案件沟通。

7、代理申诉控告。

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应将自己的法律意见书撰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这些书面材料非常有必要,不能等待看检察院是否批捕。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

对于批捕阶段,很多辩护律师都会持有放任态度(检察院是否批捕?)。放任的态度会使我们失去很多机会,检察院批捕审查期间(7天),我们已经过第二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案件情况,批捕阶段的承办检察官是谁?联系电话是否有?可以书写一份《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积极与负责批捕审查的承办检察官交流并交换意见。

四、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阶段:

1、继续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交);

2、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向看守所驻检检察官提交)。

五、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两次补充侦查阶段):

1、案件到达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应该做到:

(1)及时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明确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2)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申请查阅所有案卷(阅卷)

(3)可以继续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取保候审,或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向本案件承办人提交)

(4)申请调查取证或自行调查取证。(注意,这一权利不能轻易放弃)。

(5)及时查阅补充侦查卷的内容。

2、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经进行了案件卷宗复印,下面有三个注意:

(1)案件定性。

(2)证据的三性审查。

(3)具体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有哪些?不利的情节有哪些?然后进行阅卷审查和提取。

六、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与承办人保持联系。

2、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并不是必须性,需综合评判)

3、提出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除外)

4、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看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而定)

(1)被告人系自首的;(2)被告人系立功的;(3)被告人系坦白的;(4)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从犯的;(5)被告人系未遂犯的;(6)被告人当事人系退赃、退赔的;(7)被告人系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8)被告人极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9)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辩护人领取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阶段:

到了第七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辩护人领取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阶段。对于这个阶段,最主要是注重与委托人的沟通,及与被告人的沟通。对于案件上诉,并且是否能改变一审判决的判断及理由必须具有说服力。

马克思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治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在刑法的这艘大船上,我们法律人也一直在探索、前进,力争成为一名合格的舵手,以上内容为吴振刚律师执业期间对刑案办理的浅浅心得体会。

主讲人:吴振刚律师

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云南省涉法涉诉专家库成员;云南省司法厅“法润脱贫”法治专员;昆明市法律援助库成员;昆明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实习律师指导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专业人才库成员;昆明市官渡区刑事速裁案件组组长;昆明市官渡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团队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民商事案件代理,对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处理。

吴振刚律师联系电话及微信:1351879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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