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有新进展。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获悉,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半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未当庭提出上诉。法院方面称,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10月15日《新京报》)
事实上,地铁“咸猪手”就是性骚忧行为。不可否认,一些公交车、地铁“咸猪手”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性骚扰女乘客如入无人之境,除了监管缺位之外,也与当今社会和公众产生“围观效应”脱不了干系。特别是,针对性骚扰现象,法律缺少刚性约束,导致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偏软,办法不多。如此语境下,上海市出现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可以说是顶格处罚,也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调查显示,每10个16~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来,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的场所,比例分别多达44%、38%。这一民调结果,表明性骚扰已成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现实问题。
然而,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场所,但公交部门多是消极防范,要么提醒女性乘坐公交车、地铁时提高警惕;要么为女性设置专门的候车区或车厢,将女性关进“笼子”。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被许多专家认为是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有专家表示忧虑,认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如何定义性骚扰?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可见,法律没有明确性骚扰的范围,适用难,加之取证也难,多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妇女被迫放弃维权。
“咸猪手”入刑,或许可以作为治理性骚扰的可鉴样本。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应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情形,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摄力,成为全国统一的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推广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将性骚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范围,以猥亵他人的行为论处;性质恶劣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制猥亵罪论处。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将公交车、地铁等场所纳入“重点保护单位”,加强日常巡逻,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权益。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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