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此,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多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大批黑恶势力被依法清除,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善,社会秩序得到了有利的维护。
然而,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如何从法律上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避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矫枉过正,是当下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黑恶势力的概念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所谓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因此,从程度上而言,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黑势力低,因此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时,也应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辨。
二、黑势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黑势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所谓组织特征是指黑势力需要存在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所谓经济特征是指黑势力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所谓行为特征是指黑势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所谓危害性特征是指黑势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认定某一组织是否构成黑势力时,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黑势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具体特征加以判断。
三、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2019年4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认定恶势力应当从以下标准出发:
(1)目的标准:恶势力应当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属于恶势力。
(2)人员标准: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3)行为标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4)手段标准: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恶势力集团的认定标准: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因此,在认定某一组织是否构成恶势力时,应当严格依据《意见》的规定加以判断。
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为避免矫枉过正,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办事,严格执行排除非法证据,坚决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注重程序公正、注重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提升,促进扫黑除恶的目标能够有效稳妥的实现,进一步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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