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本所收费标准如下: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费。
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代理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4、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5、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二)根据市场调节价协商收费。
1、代理本条第(一)款之外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及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具体收费由本所根据委托待办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复杂程度、所需工作时间、风险大小、承办律师的资历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2、本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参照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三、法律咨询
(一)面谈、电话、微信咨询:500--5000元/小时,经与客户协商确定计时价格后收取。
(二)咨询工作时间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取律师费。
四、制作、提供法律事务文书
在本标准第三条“法律咨询”收费的基础上,视复杂程度加收500元-2000元/件。
五、收费优惠措施
已聘请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或个人,各项法律服务的收费可视情况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下浮10%~30%。
六、或有律师费
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律师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法协商收费。
七、律师工作费用承担
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代理、辩护、顾问、咨询等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八、律师工作费用标准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代理、辩护、顾问、咨询等服务费的交通、住宿、误餐、通讯等工作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并另行支付,其标准为:
1、南昌市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实行包干制,1000元/件。如需去南昌市以外办案,费用实报实销。
2、南昌市郊区(湾里区、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建区),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实行包干制,1500元/件。如需去南昌市以外办案,费用实报实销。
3、律师如需到外地出差,差旅费以及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范围而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4、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预收一定数额的律师工作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委托人核实,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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